现将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省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州金榕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饺子面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抽抽样编号为PJ22000000300430124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饺子面粉”,被抽样单位为福州金榕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标称生产企业为河南漯河石磨坊面业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18日,不合格项目为“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福州金榕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的调查。福州金榕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饺子面粉”30袋,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已对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预包装食品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该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免于处罚。生产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负责查处。
二、连江县兴福兴贸易有限公司金凤分公司销售的“白鲫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抽抽样编号为GC22000000650201157的食用农产品,涉及样品名称为“白鲫鱼”,被抽样单位为连江县兴福兴贸易有限公司金凤分公司,购进日期为2022年2月28日,不合格项目为“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连江县兴福兴贸易有限公司金凤分公司的调查。连江县兴福兴贸易有限公司金凤分公司共销售该批次不合格“白鲫鱼”2.5公斤,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已对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该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连江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免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1元。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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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抽检 风险 监督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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